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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编辑: 更新于:2016-6-2 阅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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